去年,湖南省益阳市的杨蓉以优异成绩考上了南方一所大学。上大学每年需要1.5万余元的费用,但杨家家境贫寒,负债1万多元,杨蓉的父亲杨万江、母亲盛春秀愁眉不展。家里还有一位高龄的老母和正在读书的儿子需赡养和扶助,他们说尽了好话,总算借来了6000元,勉强将女儿送进了大学。
这笔钱不久便告罄。而父母已明确表示今后再也无力出资供她完成学业,杨蓉最终以父母未履行《义务教育法》规定的义务,拒绝出资供其上大学为由,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。
法庭认为,杨万江、盛春秀将杨蓉抚养教育成人,已履行了《义务教育法》规定的义务,父母现在确无能力支付杨蓉学费。2001年3月28日,法院驳回杨蓉的诉讼请求。
本案主审法官说,虽然18岁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,但在现实生活中,我国一般的在校学生,即使到了18岁仍缺乏自立能力,他们连养活自己都成问题,更何谈自己来承担学费?因此,父母与子女都应该转变观念,父母应当积极鼓励子女想办法支付学费,如通过勤工俭学、申请助学贷款、半工半读等方式,而不应完全依赖父母。
(《服务导报》2001.4.7)